教育部函轉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有關學術研究機構試製動物用藥品樣品應向該署申請並經核准始得為之,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下稱:本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物用藥品,指下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製劑及成藥: (一)依微生物學、免疫學或分子生物學學理製造,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生物藥品。 (二)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抗生素。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專供診斷動物疾病之診斷劑。 (四)前三款以外,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促進或調節其生理機能之藥品。
教育部函轉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有關學術研究機構試製動物用藥品樣品應向該署申請並經核准始得為之,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下稱:本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物用藥品,指下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製劑及成藥: (一)依微生物學、免疫學或分子生物學學理製造,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生物藥品。 (二)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抗生素。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專供診斷動物疾病之診斷劑。 (四)前三款以外,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促進或調節其生理機能之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