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討論及議決有關學生重大獎懲及操行案件。2.學生個人及學生社團一般獎懲案件之核備。本校學生個人記功、記過(含)以下者得按行政系統簽請校長或 學生事務長逕予核定公布,並提請本會最近加開之會議備查, 遇有申訴案則依照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